在专柜购买奢侈品包包本以为可以放心,没想到竟然买到了假货。这样糟心的事情被长沙的罗女士碰上了。
九派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,2020年9月12日,罗某某与其男友高某一起,在长沙国金街的lv专柜购买饰品一个和VAUGIRARD手袋一个,价格分别为3650元和18700元,其中包包的钱为高某代为支付。
购买时拍摄有罗某某拎包照片一张,该照片中的手袋为正品。
专柜表示他们实际交付的即为该包。而罗某某却表示照片中的包为展示用包,其实际买走的包为案涉假包。
2021年6月3日,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,载明:样品为LOUISVUITTON路易威登VAUGIRARD手袋,涂层帆布拼皮革,棕色老花/红色,编码:AR1108。鉴定意见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/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。
高某将该拎包照片发送给专柜的工作人员,工作人员问:“高总,您发给我的这张图片,就是您去年在我们店里买的这只包的原图吧”,高某回复:“对的”。
因双方协商未果,罗某某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。
对于此事,专柜辩称几条理由,其中包括已经支付合格商品,不存在售假等欺诈行为和即使原告实际支付了案涉买卖合同的价款,也可能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等。
法院认为:涉事专柜提及的罗某某在购买时即应识别手袋真假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等辩称,因经营者应当依约提供符合质量的商品,不能强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自行甄别质量问题的义务,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商品超出其生活消费需要,故对该辩称,本院不予采纳。
另外,涉事专柜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男友为职业打假人,罗某某提交了购物小票、支付记录等,可证实其当日确从涉事专柜购买型号为VAUGIRARD的手袋。虽然原告男友高某在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有不利表述,但涉事专柜作为路易威登(中国)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,路易威登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,其收货、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,能证明收货、售货的时间、货号、购买者信息、货款流向等,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,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,本案中,涉事专柜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故应认定涉事专柜作为销售者,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,应退还罗某某货款18700元并三倍赔偿56100元。
5月19日,罗女士告诉媒体,她已于近日收到了赔偿款。